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利息,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利息,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時(註:各帳款及費用之民法請求權時效
並非一定是兩年)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依北區國稅局發佈新聞稿說明,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
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
列有6千餘萬元之應付費用,經核公司提示之明細資料,係因某一股東自91年起陸續將
自有資金貸予公司,並與公司約定按一定利率設算利息,惟公司未實際支付利息所致。
甲公司帳載逾請求權時效5年之應付利息計3千餘萬元,未依前揭規定轉列其他收入,
遂予以調整補稅。
(105/5/10 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