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廈)停車場車位欲對外提供他人停車使用,收取停車費用,
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
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大樓(廈)停車場車位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
無對外營業,可免辦稅籍登記;如有對外營業,以計時、按次或按期方式收費者,
係屬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大樓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樓收入,規劃將大樓停車位區分A、B兩區,
A區停車位由該大樓業主停車使用,B區停車位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使用,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向外來車輛收取之停車收入係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停車收入平均每月銷售額若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萬元,
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稅率為1%,
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若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5萬元者,
免繳納營業稅;若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應使用統一發票,並以2個月為一期,
自行向轄區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出租停車位供外來車輛停車使用之營業行為,
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
依稅捐稽徵法第48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50
撰稿人:陳素珍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