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為擴大納稅服務,
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
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
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該局說明,前述可查詢所得資料之電子憑證
為「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
或「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如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外,
亦得以年度結束日(110年12月31日)
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所持有之自然人憑證
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查詢,
另110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法以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資料:
(1)歇業、註銷或廢止
(2)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3)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
該局指出,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
依財政部111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88210號令訂定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
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規定,
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為111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
所得人可於前揭查詢期間內自行查詢,
或於111年4月1日起至5月31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線上授權機制,
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於前揭查詢期間內查詢。
該局呼籲,利用線上查詢所得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注意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
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
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
例如:
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款、
銀行及海外「利息所得」,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
應依規定核實記載並依法辦理申報,以免疏漏。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1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