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

【2018-02-0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製造或加工業,常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陸續發生零星材料,產生所謂下腳,又或者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等,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這些下腳及廢料銷售的收入,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本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6年10月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100萬元,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100萬元,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注意是否已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核時遭補稅及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

可至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或利用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一科   鄭審核員電話:(03)3396789轉136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