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借款利息未必可全數列報費用

 【2017年11月10日 工商時報 劉懿慧/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未必全數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表示,為避免企業利用借款支付的利息可列為費用減除,藉以避稅,規定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逾規定標準3: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有營利事業利用借款支付的利息可列為費用減除,將原本的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欲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轉為利息形式來支付,以減少課稅所得並規避稅賦。

依所得稅法及「營業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逾規定的標準3: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但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的遵從成本,官員指出,只要有下列三項情形之一者,即使營利事業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超過規定標準,也可免依此項規定揭露並計算調減利息支出。

包括一、收入總額小於或等於3,000萬元,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3,000萬元以下者;二、利息支出小於或等於400萬元,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關係人的利息支出金額,均在400萬元以下;三、利息支出減除前課稅所得小於0。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關係人負債金額為4億元、業主權益金額為1億元,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為4:1,超過規定標準3:1,且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高達6,000萬元,依查核辦法規定,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因此甲公司在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規定揭露並自行調減利息支出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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